日前,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《湖南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<大力实施“强基强能”工程 全面推动落实“两个到户”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湘供改组〔2023〕2号)要求,印发《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》。
为严格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登记,通知指出:
经营主体办理设立或名称变更登记,其名称或变更后的名称使用“供销合作社”“供销社”字样,应当按照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,取得省、市州或县级供销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授权许可。新成立的基层社登记注册类型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有限责任公司,名称统一规范为:“XX县(市、区)XX镇(乡、街道)供销专业合作社(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)或XX县(市、区)XX镇(乡、街道)XX村(社区)供销专业合作社(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)”,招牌可简化为“XX县(市、区)XX(乡镇、街道或村、社区地名)供销合作社”。
对于存续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市场主体,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督促其规范名称和类型。其中:存量基层社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类型的,可继续按原登记类型管理;已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类型,与前述名称规范要求不一致的,应按照现行要求进行规范登记,登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“变更”或“注销—新设”的方式。
对于目前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,经重组后能正常经营的,继续经营;仍不能正常经营的,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;对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经营主体,应清理债权债务,资产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,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。
来源:中华合作时报